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0702执5128号
申请执行人甘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行审4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认,对被告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于4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全部案件款。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0702执51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丽
书记员 罗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