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0702执6039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6747.18元;二、鉴定费36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三、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工程的完整竣工验收资料交付给被告(反诉原告)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8622元,减半收取9311元,由原告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07元,被告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04元。原告已缴纳,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931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反诉原告由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2.2020年10月20日、2020年11月17日、2020年12月14日、2021年1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为甘G×××**,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车辆年限较长,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也不愿意缴纳评估费。
3.2020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4.2020年11月12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0年12月3日,因被执行人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2020年12月23日,因被执行人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财采取拘留措施。
7.2021年1月20日,因被执行人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1年1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125851元,未能执行到位10125851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为甘G×××**,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车辆年限较长,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也不愿意缴纳评估费,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佘文俊
审判员 那海燕
审判员 李 匀
书记员 周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