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富民蔬菜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0702执2308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富民蔬菜专业合作社、张掖市四通蔬菜脱水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云、王国权、马建玉、李福安、马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6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富民蔬菜专业合作社偿付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283638.69元,本息合计2783638.69元(利息算至2019年4月21日),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并利随本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进荣 审判员  王国清 审判员  何洪波
法官助理李艳琼 书记员张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