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甘0702执1079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筑梦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8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筑梦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总额为79956.50元。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总标的为79956.50元,被执行人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10000元,下剩案件款69956.50元,被执行人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筑梦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10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匀
书记员 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