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12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925252883T。
负责人:高国华,系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俞文龙,系该分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劳动南街18-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0672108979。
法定代表人:葛增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大衙门街4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M73HQ4G2W。
法定代表人:张梓晗,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天丰农牧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大公路4.5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455845821。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盛希彪,男,汉族,1983年12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刘万英,男,汉族,1985年5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高台县顶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祥和苑5号楼二单元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585933315Y。
法定代表人:葛增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葛增亮,男,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周玉英,女,汉族,1983年8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天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盛希彪、刘万英、高台县顶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葛增亮、周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于判决未生效三十日内偿付贷款本金5426708.05元,利息71663.86元,本息合计:5498371.91元,并承担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二、被执行人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天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高台县顶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盛希彪、刘万英、葛增亮、周玉英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0289元,公告费860元,合计51149元,由被执行人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天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高台县顶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盛希彪、刘万英、葛增亮、周玉英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受理立案,申请执行标的7368865.88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27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2022年1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3.2022年1月28日、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14日、2022年4月2日、2022年5月9日、2022年6月7日,本院六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天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盛希彪、刘万英、高台县顶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葛增亮、周玉英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甘G0××**大众牌汽车一辆、甘GT××**比速牌汽车一辆、甘G0××**宝沃牌汽车一辆,本案已予以查封。反馈发现被执行人葛增亮名下有车牌号为甘GJ××**凯迪拉克牌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本院多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周玉英名下有车牌号为甘GZ7××**奥迪牌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本院(2020)甘0702执4734号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
4.2022年1月28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天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盛希彪、刘万英、高台县顶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葛增亮、周玉英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刘万英名下在长寿街鑫汇国际商贸城3层348铺有商铺一套,该商铺已抵押给甘肃银行张掖分行,抵押期限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因抵押权优先,本案暂无权处置,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葛增亮、周玉英名下在欧式街A区4号楼2层2-201室有房屋一套,该房屋已被本院(2020)甘0702执4734号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
5.2022年6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盛希彪、刘万英、高台县顶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葛增亮、周玉英发出限制消费令。
6.2022年7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22年8月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盛希彪、刘万英、葛增亮、周玉英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7368865.88元,7368865.88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除上述车辆和房产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天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盛希彪、刘万英、高台县顶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葛增亮、周玉英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匀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丁 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曾大琪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