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17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劳动南街18-20号。统一社会用代码916207000672108979。
法定代表人:葛增亮,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特37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付***的25427元(基中包括郭光金10000元),于2021年11月2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若张掖市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案件款。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人***于2022年2月2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2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2年2月22日、2022年3月22日、2022年4月25日、2022年6月1日、2022年7月12日、2022年8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账户有存款236.11元,但该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中无法执行。此外,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2月22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
4.2022年2月24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5.2022年6月9日,本院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的地址实地调查,未找寻到被执行人公司,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葛增亮的具体下落。
6.2022年6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7.2022年6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8.2022年8月10日,本院向曾在诉讼过程中担任过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的律师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公司早已停业搬离原址,该公司工作人员现已离开本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9.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除本案外被执行人在各级法院尚有未履行案件11件,未履行金额达1557万余元,其法定代表人葛增亮也涉案较多,负债较大。
10.2022年8月17日,因被执行人在外地,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标的25427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尚丽蓉
审判员 管文君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聂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