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执49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柳生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国,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天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张掖市高台县巷道镇。
法定代表人:董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刚,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天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暂不接受以物抵债,需与被执行人继续协商为由,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7执49号案件的执行。
待申请执行人具备案件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白登山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樊文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