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2901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
法定代表人:杨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系该行长安支行副行长。
被执行人:***,女,1990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刘国伟,系***丈夫。
被执行人:刘国伟,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冯国庆,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闵军,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92867178,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河满路恒祥商砼站南侧。
法定代表人:柳生荣,系该公司经理。
以上三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文明,系张掖市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飞,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刘明,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李文明,男,1968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闵军、张掖市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国伟、李飞、冯国庆、刘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金张掖公证处作出的(2022)甘张金张掖公内字弟727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公证书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闵军、张掖市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国伟、李飞、冯国庆、刘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199763.14元(利息清算至2022年3月24日)并利随本清,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闵军、张掖市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国伟、李飞、冯国庆、刘明于2023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于2023年8月30日后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29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治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