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2900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
负责人杨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系该公司长安支行副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柳生芳,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州区,系被执行人柳生芳之夫。
被执行人冯国庆,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学荣,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州区。
上述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州区,系被执行人冯国庆、张学荣朋友。
被执行人刘明,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陶飞,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佘荣,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河满路恒祥商砼站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92867178。
法定代表人:柳生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生芳、冯国庆、刘明、陶飞、张学荣、佘荣、张掖市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金张掖公证处做出的(2022)甘张金张掖公强执字第21号、(2022)甘张金张掖公内字第73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柳生芳、冯国庆、刘明、陶飞、张学荣、佘荣、张掖市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890000、利息13733.32元(利息算至2022年3月24日),本息合计903733.32元,公证费2502元,于2022年3月24日以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可在执行期间另行向执行法院主张。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生芳、冯国庆、刘明、陶飞、张学荣、佘荣、张掖市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柳生芳、冯国庆、刘明、陶飞、张学荣、佘荣、张掖市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0000、利息13733.32元(利息算至2022年3月24日),本息合计903733.32元,公证费2502元,共计906235.32元,于2023年8月30日前履行完毕,并利随本清。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2022)甘0702执290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柳生芳、冯国庆、刘明、陶飞、张学荣、佘荣、张掖市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于2023年8月30日后按照原法律文书对本案恢复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29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明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