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2899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州区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20700745895072T。
负责人:杨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系该公司长安支行副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学平,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系被执行人张学平朋友。
被执行人:刘国伟,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河满路恒祥商砼站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
法定代表人:柳生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柳生芳,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系被执行人柳生芳丈夫。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学平、刘国伟、张掖市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生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金张掖公证处作出的(2022)甘张金张掖公强执字第19号公证债权书、(2022)甘张金张掖公内字第731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公证书:被申请执行人为***、张学平、刘国伟、张掖市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生芳;执行金额:1.贷款本金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元)、利息人民币陆仟陆佰壹拾肆元玖角柒分(¥6614.97元,利息算至2022年3月24日),本息合计人民币肆拾万零陆仟陆佰壹拾肆元玖角柒分(¥406614.97元);2.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公证费壹仟贰佰叁拾捌元(¥1238元)。2022年3月24日以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可在执行期间另行向执行法院主张。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张学平、刘国伟、张掖市隆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生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407852.97元(利息算至2022年3月24日),于2023年8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并利随本清;二、若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于2023年8月30日后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28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高明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振华
书 记 员 赵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