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环保(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一环保(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5234号之一 原告: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35389399,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滆湖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第一环保(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156648,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公司)与被告第一环保(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华都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都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6元(已减半收取),由华都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