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一环保(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5234号之一
原告: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35389399,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滆湖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第一环保(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156648,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公司)与被告第一环保(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华都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都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6元(已减半收取),由华都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