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环保(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一环保(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439号 申请人: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35389399,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滆湖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第一环保(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156648,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第一环保(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4万元,并由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第一环保(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华都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