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环保(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宇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一环保(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3民初21376号
原告:深圳市宇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路大王山村公园名苑1栋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47011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第一环保(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15664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宇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一环保(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宇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4元,保全费人民币1623元,由原告深圳市宇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关天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