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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深圳市海德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德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路鸿颖大厦2202。组织机构代码78831566-4。

法定代表人**,采购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德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劳)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一、要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二、改判一审判决第三项,具体是请求公司支付出差生活补贴1850元和出差住宿费用5250元。上诉理由:出差时公司跟上诉人谈好可以报销出差生活补贴和出差住宿费用,实际发生这些费用后,公司未支付,要求按照深圳市的有关出差和住宿标准来支付。工资条上没有出现过出差生活补助的项目,说明公司未支付。

被上诉人深圳市海德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我们和上诉人没有劳动争议,上诉人和我公司老板是朋友关系,是出于朋友介绍帮助的关系,但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二、上诉人主张的在成都产生的生活补贴和出差住宿费用都已经报销了,是公司法人通过私人帐户转帐给他的,对方的上诉主张没有证据支持,应予以驳回。

原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出差生活补贴1850元和出差住宿费用5250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关于上诉人所主张出差费用5250元之请求,由于并未经劳动仲裁程序,故原审判决对此不做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上诉人所主张之出差生活补助1850元,由于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关于出差生活补助的约定,因此,对其项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晓琴

审判员曹勇

审判员陈亮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寒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