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38693934。
法定代表人:叶海波。
委托代理人:饶芳丽,系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丘驰,系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东莞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社区绿色路28号A栋16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63325439X。
法定代表人:黄滔荣。
被执行人:梅州融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兴宁市福兴神光山曾泗塘皇家金煦国际度假村内(金煦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4810685356267。
法定代表人:黄小辉。
被执行人:东莞市中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社区绿色路28号中孚商业中心A座16层B区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99332064K。
法定代表人:黄小辉。
被执行人:黄小辉,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建阳市。
被执行人:黄军,男,汉族,1959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执行人:黄红,男,汉族,1954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
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依据已生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884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梅州融丰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黄小辉、**、黄军、黄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本院下辖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提高执行效率,本案指定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8847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并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鹤
审判员 崔 戈
审判员 张永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梁建通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38693934。
法定代表人:叶海波。
委托代理人:饶芳丽,系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丘驰,系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东莞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社区绿色路28号A栋16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63325439X。
法定代表人:黄滔荣。
被执行人:梅州融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兴宁市福兴神光山曾泗塘皇家金煦国际度假村内(金煦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4810685356267。
法定代表人:黄小辉。
被执行人:东莞市中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社区绿色路28号中孚商业中心A座16层B区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99332064K。
法定代表人:黄小辉。
被执行人:黄小辉,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建阳市。
被执行人:黄军,男,汉族,1959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执行人:黄红,男,汉族,1954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
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依据已生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884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梅州融丰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黄小辉、**、黄军、黄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本院下辖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提高执行效率,本案指定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8847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并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鹤
审判员 崔 戈
审判员 张永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梁建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