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1971执1146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执行人东莞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社区绿色路28号A栋16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3325439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莞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作出的(2022)粤19民终87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费22496.1元、案件受理费260.99元、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72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电子送达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到庭进行执行调查,被执行人未到庭。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三)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经本院采取相关执行措施,本案现未执行到位。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971执114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