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1169号之一
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龙高路梅东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1764526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捷东路14号2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579738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设计主管。
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5.59元(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891.18元),由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445.5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陈 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