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东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莞市东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972民初1325号
原告:*甲兵,男,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品权,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桂英,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下桥银门街43号建联大厦410-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46265576。
法定代表人:吴玖名。
原告*甲兵诉被告东莞市东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甲兵于2017年2月14日以被告东莞市东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向其支付裁决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兵作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兵撤诉。
本案诉讼费5元,因原告*甲兵申请免交获批准而予以免交。
审判员  魏万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乐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