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嘉誉诚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某某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东莞亿辉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民初18804号
原告:东莞***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十路7号粤港金融服务外包基地研发楼5。
法定代表人:郑天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光,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亿辉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教育路67号二楼202。
法定代表人:桂红卫。
被告:北京港通资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19号1幢2层2座221E4。
法定代表人:王磊。
原告东莞***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亿辉地产有限公司、北京港通资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东莞***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进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亿辉地产有限公司、北京港通资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亿辉地产有限公司、北京港通资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亿辉地产有限公司、北京港通资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蓝海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邱霞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