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财保4230号
申请人:东莞***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十路7号粤港金融服务外包基地研发楼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亿辉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教育路67号二楼202。
法定代表人:***。
东莞***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亿辉地产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亿辉地产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以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申请人东莞***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以双方正在进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法院提交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审 判 长 蓝 海
审 判 员 **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邱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