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嘉誉诚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嘉誉诚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1973执47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嘉誉诚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十路7号粤港金融服务外包基地研发楼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粤1973诉前调确235号民事裁定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3年3月12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1900000元、逾期利息、违约金154602.74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存款: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东莞银行开设的1900××××6875、1018××××0010银行账户及于2023年8月16日轮候冻结了在中国银行开设的6821××××3652CNY0银行账户,上述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没有扣划价值。 动产: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S7××**小型(大型)汽车,因无法控制车辆实体,暂无法处理。 不动产:本院于2023年4月12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莞市东坑镇寮边头胜和元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东府集建字(1990)第1900270200002号】,因无法确定具体位置,暂无法处置。2023年4月12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莞市××镇××村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共证字第0××5号)及位于东莞市××村××集用字(1989)第1900270310412号】,上述不动产首封法院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院已向其申报债权并参与分配。 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动产查封期限为贰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叁年,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须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上述中止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