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17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锦涡村锦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万(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博爱三路26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19民终2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39900元及利息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及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本院已于2022年10月11日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账号2132********存款,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2年11月11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中山市未来建设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首冻法院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所属辖区村委会调查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172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友   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