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锦涡村锦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娴,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971民初6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7232.5元及利息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及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于2022年6月24日划扣了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的账号为1600********的账户存款11360.63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17),扣除执行费70元后,剩余11290.63元作为本案执行款退回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属辖区居(村)委会及现场前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5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友   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