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25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永盛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世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联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肇庆市***长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5783858096G。
法定代表人:梁广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都城镇五龙村委会苏祐塘大路塘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25724495759。
法定代表人:梁广巨。
申请执行人***永盛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联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合成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225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联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合成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以(2019)粤1225执329号案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永盛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联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合成建材有限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费7637.03元由被执行人***联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合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并已交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225执329号案终结执行结案。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 忠
审判员 植连洲
审判员 欧康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黎道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