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1民初2942号
原告:***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振兴路新加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665829553。
法定代表人:何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东,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东***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富春东方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陈志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建煌,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锦书,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石狮市医院,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石锦路**,,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石锦路**9522188W。
法定代表人:孙飞轮,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风,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福,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石狮市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狮市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拟通过其他途径与被告石狮市医院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石狮市医院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狮市医院的起诉。
审 判 长 康志强
人民陪审员 蔡良越
人民陪审员 邱金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淑惠
书 记 员 杨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