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爱立特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锦鸿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爱立特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3民初3595号之三
原告:湖南锦鸿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创业园综合楼一层、二层、B14栋标准化厂房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志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华,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富春东方大厦13层1312、1313、13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恒,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锦鸿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锦鸿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30元,减半收取4115元,由原告湖南锦鸿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伟
人民陪审员 胡 丽
人民陪审员 李朝晖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肖智明
书记员周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