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爱立特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爱立特医疗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神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65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富春东方大厦13层1312、1313、1315号(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33266T。
法定代表人:陈志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波、赖坚,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神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圳埔岭路2号H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WY28N。
法定代表人:刘辉。
申请执行人广东***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神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68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以及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查明并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的4102××××0076账户,冻结期限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汇付款项人民币19639.23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计算表》,称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人民币47600元,本案剩余债权为人民币19639.23元,申请执行人收到法院汇付的款项人民币19639.23元后,即请求执行结案。本院将执行款人民币19639.23元汇付申请执行人指定收款账户同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4102××××00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8.59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689号裁决书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08.59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689号裁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神亿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4102××××0076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振宇
审判员  蔡焕娣
审判员  林 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