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1民初2941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东,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东***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富春东方大厦****(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33266T。
法定代表人:陈志恒,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狮市医院,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石锦路2156,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石锦路**489522188W。
法定代表人:孙飞轮,该医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广东***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石狮市医院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梁秋芳
人民陪审员 高少容
人民陪审员 蔡良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肖 珊
书 记 员 陈莹莹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