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爱立特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某某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石狮市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1民初2940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广东***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富春东方大厦13层1312、1313、1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33266T。

法定代表人:陈志恒,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狮市医院,住所地石狮市香江路812号,登记号48952218835058111A1001。

法定代表人:许耀明,该机构主要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石狮市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珊珊

人民陪审员  吴志聪

人民陪审员  林有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林晓晖

书 记 员  陈莹莹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