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民终1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天展大厦**30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化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橘州公园西北侧绿景˙国际花城********。
负责人:***,经理。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橘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的姐姐),住广东省茂名市茂**。
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
上诉人广东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化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2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查,广东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化州分公司与化州市广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广东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化州分公司将化州绿景国际花城D区二期11#楼及相连裙楼与相应地下室工程的所有钢筋工程分包给化州市广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上述项目的钢筋班组工人工资支付问题,化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对化州市广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作为化州市广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钢筋班组负责人接受询问。由此可见,上述项目的分包单位为化州市广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在化州市广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的上述项目的钢筋班组工作,现因拖欠工资问题提起本案诉讼,化州市广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属于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判决未依法追加化州市广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属于遗漏诉讼主体,依法应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2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广东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化州分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黎 晓
审判员 ***
审判员 莫 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