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18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献县裕丰建筑器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MAOD3W3R2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天安创新科技广场****1506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61821295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献县裕丰建筑器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广东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粤0304民初5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346373.1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和解金额为1236035.76元,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14760.36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4民初51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许 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