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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合水小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2673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忠,广东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皓雯,广东高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合水小学,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先烈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84560686011。
法定代表人:廖文聪。
第三人:广东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城区府前大街17号恒福花苑第三幢首层商铺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0750889409。
法定代表人:伍志荣。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合水小学、第三人广东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8元,减半收取8754元(原告已预交1750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8754元,由原告***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 判 长  娄鸿瑾
人民陪审员  罗 莉
人民陪审员  贾 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蔡丹丹
书 记 员  梁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