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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与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204民初1376号 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946789474,住所地高要区南岸南兴一路118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0750889409,住肇庆市高要区城区府前大街17号恒福花苑第三幢首层商铺之三。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193885393C,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泰和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要区。 被告:***,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 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南岸支行)诉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南岸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行南岸支行向本院起诉提出请求如下:1.判令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结欠我行的借款本金1494万元、利息1107495.41元,本息合计16047495.41元。(暂计至2019年2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本息还清之日)。2.判令佛山市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泰和路105号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C3668210号,明国用2005第1365号)的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359号之9、10、11、12共4个商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5××60、05××49、05××54号)的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对以上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4.判令本案产生的诉讼相关费用由所有被告承担。原告提出如下事实与理由: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与我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行借款1494万元用于债务重组、偿还肇庆市通融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在我支行的贷款余额中的1494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27日,贷款年利率固定为7.98%,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本、按月付息。佛山市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与我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该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我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依约还款,截止2019年2月20日,尚欠我行贷款本金1494万、利息1107495.41元,本息合计16047495.41元。为确保我行资金安全,特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合法权益。 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农商行南岸支行申请借款1494万元用于债务重组,并由佛山市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其贷款作担保。同年10月27日,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农商行南岸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农商行南岸支行借款1494万元用于债务重组,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27日。 同日,佛山市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农商行南岸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佛山市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自愿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7日止在农商行南岸支行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1494万元,以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了他项权证。抵押财产如下:1.权属人为佛山市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泰和路105号1座第一、二、四、五、六、七、八层[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3668210号,他项权证号为粤(2016)佛高不动产证明第0008305号],2.权属人为***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359号之9、10、11、12的房屋[产权证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他项权证号为粤(2016)佛高不动产证明第0008294号],上述抵押顺位均在第一位。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拍卖费等),该合同项下的抵押不受抵押权人持有债务人及抵押人以外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等),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同日,***、***和***、***和***各与农高行南岸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本份合同均约定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1494万元提供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合同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拍卖费等);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合同项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不受债权人持有债务人及保证人以外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当债务人未能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等),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2016年10月31日,农商行南岸支行向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放了借款共1494万元,借款利率为7.98%,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10月27日。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获得该款项后没有依约还款,截止2019年2月20日,尚欠农商行南岸支行借款本金1494万元、利息1107495.41元,本息合计16047495.41元。农商行南岸支行经多次催收无果,遂起诉至本案。 农商行南岸支行起诉时提起了财产保全并支出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七被告缺席,视其对农商行南岸支行的诉求及证据没有异议,且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判决。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农商行南岸支行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自双方签名、**时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在行使合同权利的同时均应自觉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获得了农商行南岸支行发放的贷款本金1494万元后,逾期没有清偿,其行为显属违约。农商行南岸支行诉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清偿欠款本金1494万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农商行南岸支行诉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利息1107495.41元(暂计至2019年2月20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止),并提供《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逾期未还款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其主张,经质证,上述证据证实农商行南岸支行与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约定了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农商行南岸支行借款的利率、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以及截止2019年2月20日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利息1107495.41元未清偿的事实,对农商行南岸支行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农商行南岸支行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问题: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农商行南岸支行借款时,佛山市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和***分别以各自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为其提供抵押担保,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并均已办理了他项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及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农商行南岸支行在登记他项权时享有相应抵押财产的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及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农商行南岸支行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上述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农商行南岸支行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规定,佛山市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任一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关于担保人***、***、***、***、***的还款责任问题: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农商行南岸支行借款时,***、***、***、***、***与农商行南岸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但是借款到期后,五位担保人均没有履行保证义务,农商行南岸支行诉请该五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并且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把其实欠农商行南岸支行的借款本金1494万元及利息1107495.41元(该利息计至2019年2月20日,以后以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清偿日止),合共16047495.41元清偿给农商行南岸支行。 二、农商行南岸支行对下列抵押财产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1.权属人为佛山市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泰和路105号1座第一、二、四、五、六、七、八层[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3668210号,他项权证号为粤(2016)佛高不动产证明第0008305号],2.权属人为***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359号之9、10、11、12的房屋[产权证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他项权证号为粤(2016)佛高不动产证明第0008294号]。 三、***、***、***、***、***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抵押人、保证人,有权向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抵押人、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085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23085元,由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农商行南岸支行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