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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204民初46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城区府前大街17号恒福花苑第三幢首层商铺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07508894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续签了劳动合同,在被告工作,但被告经常拖欠工资,几经追讨才支付部分,2017年9月,因被告多次拖欠工资,原告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至2017年9月,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人工资10万元。2016年10月28日被告资质办理向原告借款2.5万元,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一直不归还。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已确立了雇佣关系,被告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支付工资,但被告却拖欠工人工资已习以为常,情况恶劣,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人工资10万元及公司办资质的借款2.5万元,合计人民币12.5万元。 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供答辩状辩称:1、原告劳动仲裁的申请已过时效,又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其仲裁申请已依法被劳动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所借***款项已于2017年1月6日还清。 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到2015年上半年,原告***受雇请在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至2017年9月,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2016年9月6日,原、被告之间续签了《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月工资是12000元,原告认为因为被告后来常拖欠工资,就于2017年8月向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老板***递交了离职申请,***收取了该申请后没有挽留,一个月后,原告就正式没有上班了,原告上班一直上到2017年9月30日,从10月份开始就没有上班了,原告认为双方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终止劳动关系。之后,原告于向2019年1月18日向肇庆市高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该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粤肇高劳人仲不案字[2019]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遂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0万元,同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 原告要求归还借款25000元的依据是一张收据,该收据载明:“今收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到***25000元”,该收据盖有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日期为2016年10月28日,原告同时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25000元。 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时同时提交了一份收据,该收据载明:“今收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借款10000元”,该收据有***签名,时间为2017年1月6日。 庭审中,***又提供一张收据,该收据载明“今收到***投资款10000元”,该收据没有***,会计栏处有***签名,时间为2016年4月1日。原告***认为本收据是他代***交10000元,2017年1月6日的还款10000元就是还2016年4月1日这张收据的10000元。 2019年4月2日,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提供了一份“应付未付工资明细表”,该表载明,该公司对***的应付未付工资为7万元,经质证,***表示可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附带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关于本案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部份,被告已经出具“应付未付工资明细表”,载明被告对原告应付未付工资为7万元,参照普通民事案件处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当清偿给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路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按原告所说双方于2017年10月1日劳动关系终止,原告于2019年1月19日才书面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一年,对涉及劳动争议层面的其他情况,本院不作进一步审查。 关于本案民间借贷部份,本院采信被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2017年1月6日还款10000元。2016年4月1日收据10000元,不能采信为是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另外向***借款10000元;是否真的如原告***所言,由原告自行与***确认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应付未付工资7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15000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劳动争议部份受理费10元,民间借贷部份受理费425元,共435元,由原告***负担250元,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