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诚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能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8民初10870号 原告:***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南雄产业转移工业园南门入口处圆管1-10号对应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能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66号之十一自编之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经济技术开发区***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尊公司)诉被告广州***能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美心门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被告美心门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诚尊公司与**公司签订的编号为KC-01-CB(合)-2020-0013《鼎基花园1-4#号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制安工程合同》于2021年1月14日解除;二、**公司**尊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079502.07元(含暂定总价20%);三、**公司**尊公司支付工程质量问题违约金539751.04元;四、**公司**尊公司支付第三方维修费605643.79元、管理费121128.76元;五、美心门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诚尊公司取得广州市锴城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锴城公司)发包的鼎基花园项目施工工程后,就鼎基花园1—4#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制安工程对外公开招标,美心门业公司参与投标。2020年3月6日,美心门业公司与其代理商**公司共同**尊公司出具《制造商授权函》,美心门业公司授权**公司全权办理报价和合同履行事宜,并承诺**公司作为美心门业公司的代理人代表美心门业公司在中国办理鼎基花园1—4#号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制安工程项目参加报价有关事宜,**公司的行为对美心门业公司具有约束力;美心门业公司作为制造商,保证以报价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在该报价中共同和分别承担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如若因**公司原因无法履约,美心门业公司将继续履约,并承担连带责任。授权至合同全部内容履约完成之日止。2020年4月15日,诚尊公司根据美心门业公司出具的授权函与**公司签订了《鼎基花园1-4#号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制安工程合同》,约定**公司以包制作、安装、运输等承包鼎包花园1—4#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工程,合同暂定总价5397510.35元,还约定了施工总天数为92天,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等内容。2020年4月20日、21日,鼎基花园1—4#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诚尊公司向**公司发出《开工令》,通知**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到场正式开工。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应于2020年7月22日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但**公司施工工期严重滞后,于2021年1月5日才完成1#、2#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安装,3#、4#楼完全未进场安装,截至2021年1月5日**公司已逾期完工167日。且**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诚尊公司多次发函要求**公司进行维修整改,并于2020年12月28日、2021年1月4日分别向**公司、美心门业公司发出《通知函》,要求对施工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但两被告一直未完成整改。2021年1月5、6、7日,诚尊公司与**公司共同对**公司完工的工程进行验收,因工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双方已将存在的质量问题记录在验收记录表中,**公司**及期工程总监***签字确认验收结果。**公司逾期完工超过15日,且施工工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严重违反了合同第12.2条和第12.4条约定,诚尊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及限期撤场的通知书》,并将解除合同事宜告知美心门业公司,**公司项目经理***于2021年1月14日签收该通知书。因**公司完工的工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尊公司多次催告后,未能整改完成,为避免损失扩大,诚尊公司于2021年3月委托第三方单位广东雅君园门业有限公司对**公司完工的工程进行维修、整改,根据合同第9.2.7条约定,第三方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同时**公司应**尊公司支付维修费20%的管理费。综上,**公司逾期完工、施工存在大量质量问题且拒不整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美心门业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中标单位承诺对**公司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美心门业公司应对**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公司辩称,不同意诚尊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公司并没有拖延工期,也没有因为门产生质量问题,开工令的时间与事实不符。**公司已安装完工,并经过了竣工验收,在2020年已向业主进行了买房验收,所以根本不存在质量问题,诚尊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违约,其主张的解除合同违约金和质量违约金、第三方维修费用等均不应得到支持。另外,**公司认为双方签署的《鼎基花园1-4#号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制安工程合同》实际上已解除,诚尊公司单方向**公司发出解除通知的函件,**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收到解除通知,之后诚尊公司就拒绝**公司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导致**公司不能履行合同;并且,诚尊公司已另找第三方施工,因此**公司同意诚尊公司的第一项诉请。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是诚尊公司拖欠包括**公司在内多个供应商的款项,诚尊公司有两次进度款没有支付**公司,**公司在2020年12月就**尊公司催款,并在2021年1月3日报警处理,**尊公司仍然没有付款,双方为此闹了矛盾,诚尊公司对**公司态度强硬,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被告美心门业公司辩称,一、诚尊公司将美心门业公司诉为被告是主体错误。首先,美心门业公司与诚尊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合同,因买卖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即诚尊公司与**公司。其次,**公司不是美心门业公司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主要是销售安装美心门业公司生产的门类产品。诚尊公司诉请美心门业公司与**公司承担连带违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公司销售的美心门是美心门业公司生产的产品,**公司是美心门业公司授权的经销商,但不是合同的担保人。美心门业公司承诺的责任是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而诚尊公司在诉状中提出的违约责任是基于未按时履约所产生的违约责任,以及产品的安装和维护责任。美心门业公司既已授权**公司与诚尊公司签订合同,关于合同的履行、售后服务等应当由合同主体承担。对于诚尊公司与**公司的合同,美心门业公司仅仅是产品的制造商,是合同以外的第三方,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关于产品质量异议,诚尊公司并未向美心门业公司提出,美心门业公司也未收到关于产品质量的投诉。二、诚尊公司在诉状中称**公司未按期供货不是事实。因双方合同于2020年4月15日才完成签订流程,而门产品会因买方建筑设计、尺寸不同而进行特制,特制产品的生产需要耗费时间,无法在短短几天时间就能开始安装。且2020年上半年恰疫情严重时期,因疫情各行各业都受到停业影响。美心门业公司组织生产也会因交通运输、原料采购等受疫情影响而滞后。若产程上延期也是因为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三、关于违约责任,诚尊公司至今仍未向**公司付清货款,其违约行为由始到终。而**公司已完成送货且已安装完毕交付给诚尊公司,现诚尊公司的小业主已入住。**尊公司又来提出解除合同,纯属颠倒黑白,无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因此,**公司拒绝整改理由充分。因诚尊公司不给**公司办理结算和支付款项,所以诚尊公司要求其对产品进行维护,**公司有权拒绝。综上所述,诚尊公司是因合同的履行与**公司发生纠纷,并未因产品质量而提起诉请,其要求美心门业公司承担违约连带责任是错误的,请依法驳回诚尊公司要求美心门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日,美心门业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其授权**公司为“美心防盗门、防火门、室内门”广州总代理,授权期限由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020年3月5日,美心门业公司编制《鼎基花园1-4#号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制安工程投标文件》,载明招标单位是诚尊公司,招标文件还包含以下文件:《投标函》《投标承诺函》《现场管理组织架构及严格履行相关义务承诺函》《资信人汇总表》《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各专业报价书》,上述文件均是致送给诚尊公司。其中《投标函》载明以下内容:按美心门业公司提交的鼎基花园1-4#号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制安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的投标总价为5507663.62元;一旦美心门业公司的投标被接纳,美心门业公司将在合同签署后按诚尊公司的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合同的约定计价原则完成合同中及招标图纸表达的所有工程,如获中标将随时接受诚尊公司的要求对变更后的全套图纸重新编制实物工程量,并接受诚尊公司对价和量的审定结果;美心门业公司同意在合同正式签署之前,本投标函将始终美心门业公司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中标。《现场管理组织架构及严格履行相关义务承诺函》载明中标人项目经理***,中标商务负责人**。 2020年3月5日,美心门业公司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载明美心门业公司授权委托**公司的***为合法代理人,以美心门业公司名义参加鼎基花园1-4#号楼钢质防火门、铝合金厨房门制安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授权书于2020年3月5日签字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0日。 2020年3月6日,**公司(代理商)与美心门业公司(制造商)将共同**尊公司发出其签署《制造商授权函》,内容为:美心门业公司指派**公司作为其真正的合法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活动,(1)按诚尊公司鼎基花园1-4#号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制安工程项目采购询价文件的要求,就提供由美心门业公司制造的货物参与报价,代表美心门业公司在中国有关事宜,并对美心门业公司具有约束力;(2)美心门业公司保证以报价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在该报价中共同和分别承担采购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若因代理商原因无法履约,美心门业公司将继续履约,并承担连带责任;(3)美心门业公司授予**公司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美心门业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美心门业公司确诊**公司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美心门业公司于2020年3月6日签署本文件,**公司于2020年3月8日接受此文件,授权至合同全部内容履约完成之日为止。《制造商授权函》落款处分别加盖了**公司和美心门业公司的印章,**公司的授权签字人处有***的签名以及加盖了“**”的个人印章,美心门业公司授权签字人处有**的签名以及加盖“***”的个人印章。 2020年4月15日,诚尊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公司(承包人、乙方)签署《鼎基花园1-4#号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制安工程合同》,载明以下内容:“第一条工程范围1.1本项目名称:鼎基花园项目,1.2工程名称:鼎基花园1-4#号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制安工程……1.4承包范围:……具体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包制作、安装、运输(水平、垂直)、材料采购及保管、场内材料二次搬运、塞缝……打胶、五金……试验、材料选型定版、实体样板送甲方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成品保护、调试、配合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成品、半成品或原材送检、总包单位提供施工用水、电的接驳位置,施工用水用电费由乙方负责,防雷接地、保修、木质入户防火门须包通过消防验收等全部工作内容,不含入户门智能锁制安,乙方须配合门锁开孔等所需配合工作……1.5施工分界:乙方负责门框固定码件安装后收口收边到抹灰完成面(内墙抹灰土建总包单位已完成大部分),塞缝(塞缝材料均须采用水泥砂浆填充)、提供入户门及室内门安装定位的三线基准线。第二条合同工期2.1工期合同工期总天数为92天,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包含节点工期)具体如下:开工日期:1—4号楼计划开工时间:2020年4月7日,1—4号楼计划竣工时间:2020年7月7日。具体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为准;由乙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在乙方移交合格的竣工资料后,工程竣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竣工验收证明书为准;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应在上述工期限定时间内。具体开工日期如有变更的,竣工日期相应变更,但工期总天数不变。2.2上述工期包括进场准备、**及假期……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3.1甲方权利义务……3.1.5协调施工现场的关系,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3.2乙方权利义务3.2.2编制本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设备材料进场计划,并于开工日期前3天送交甲方审批。乙方未按时提交前述资料并通过甲方审批的,视为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开工。3.2.3按甲方确定的方案或图纸施工,并且负责产品的制作、运输、安装、塞缝、门周边防水处理,并保证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3.2.5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甲方工地现场所需的包装,包装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前,货物的维护、保管工作由乙方承担。……3.2.15工程竣工或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解除的,乙方应在合同解除、终止后3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并清理完现场。……3.2.16甲方发出的关于现场施工的函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签证通知单》、《设计变更单》、《整改通知》等)乙方指定:***189××××****为签收人员,除有其他约定,乙方指定人员签收函件即视为函件已送达。……第四条工程承包方式4.1工程承包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的计价方式。……第五条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5.1固定综合单价包干5.1.1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暂定含税总价(小写)¥5397510.35元……含乙方向甲方开具费率为13%。……5.1.2该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辅料费、机械费、运输费、安装费、水电费、施工用水电接驳费、原材料检测费、试验检测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管理费、利润、各种税费及风险费等乙方为完成合同约定承包范围所需的全部费用。……第六条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6.1合同价款支付6.1.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6.1.2甲方每月按完成合格工程量产值的75%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单位和甲方递交上月(产值计算周期为上月1日至上月30/31日)完成合格工程量情况和下月进度谋划,并申报上月工程进度款(完成情况以施工现场验收为准,申请付款时需按甲方要求附相关资料),由监理审核并交甲方最终审定,甲方在最终审定后三十日内扣除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预付款等)向乙方进行支付,其中,预付款抵扣甲方应付工程款,每月按当月完成合格工程量产值占本合同暂定总价的比例相应抵扣。进行工程量计算时门套、门扇分别暂按综合单价的30%、40%考虑计取产值;6.1.3工程竣工经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联合验收且书面确认合格后2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5%;……6.1.5甲方向乙方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均应先向甲方提供相应等额的合法有效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付款申请书……第七条工程设备材料供应与采购……7.1.1本工程乙方供应的材料有:涉及本合同附件二清单的要求采购的材料设备。……7.3.1本工程甲方指定厂家、品牌范围乙方采购材料有:详见附件二工程量计价清单之甲限乙供材料表。……第八条工程质量与验收8.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地方、行业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及‘木质防火门’系统说明……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范围如由乙方负责施工,乙方应有相应施工资质,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8.3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重大质量瑕疵,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延长,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工地现场管理……9.2.7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监理单位的工程指令……若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质按期完成或乙方明确表示不予完成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向甲方另行支付前述费用20%管理费,且乙方的工期不予延长。……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2乙方逾期完工的(含节点工期),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对乙方已完成且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80%结算,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12.4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须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还应按本条第2款逾期完工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质量问题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金,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对乙方已完成且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80%结算,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20%违约金。……12.14若本工程经验收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技术等级和甲方要求,经整改后仍无法满足或拒不整改,甲方有权扣除本工程结算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该合同第26页甲乙双方落款处分别加盖诚尊公司和**公司的印章,乙方法定代表人落款处还加盖了“**”的个人方章。 2020年4月21日,诚尊公司向**公司发出《开工令》,载**基花园1-4#号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铝合金厨房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现通知**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到场正式开工。**公司人员***签收上述《开工令》。 2020年8月2日,诚尊公司的人员与**公司、美心门业公司的人员共同在创专纪[2020]141号《会议纪要》签名,会议名称创基天峰项目美心定制门专题协商会,会议决定内容为:1、根据目前工程进度,木门安装和现场装修施工会存在工作交叉,不可避免,现场需做好场地移交记录;2、针对电梯厅的消防栓装饰木门,不存在技术问题和尺寸偏差问题,现场尽快安装样板并确认做法,美心8月4日前提供到货及安装计划;3、针对厨房铝合金门,预留10mm的调节尺寸,超出10mm的缝隙,由装修单位进行修补;4、针对1#入户子母防火门、入户单开防火门、避难间开防火门已全部到货,并已完装了大部分,后续可按已到货尺寸继续进行安装;5、针对1#的卧室门、卫生间门、阳台门,由于现场已全部到货,并已安装了大部分,后续可以按已到货的尺寸继续安装,但局部门缝超出标准的尺寸,由装修单位配合进行修补;6、针对2#楼入户子母防火门、入户单开防火门、避难间单开防火门、防火门已全部到货,现场按已到货门调整门洞尺寸;7、针对2#卧室门,卫生间门、阳台门,全部按照新下单尺寸重新安排生产及安装,将已货的门框和门扇调整到3#或者4#使用;……9、针对3#和4#所有户内防火门及户内木门,美心后续提交整改方案给甲方确认;等等。 2020年8月27日,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公司(***)、诚尊公司工程部人员签署《2号楼施工场地三方移交表》,载明移交内容为:移交户内10—18层作业面,以供**公司安装户内门施工作业。交接情况:门洞预留尺寸已按要求预留,足以满足门框安装。 2020年8月28日,移交单位广州欧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接收单位**公司(***)、诚尊公司工程部人员***签署《1号楼施工场地三方移交表》,载明交接情况:门洞预留尺寸已按要求预留,足以满足套门安装,21—9层户内门洞批荡已按**公司交代批荡尺寸完成。**公司的意见为:本次接收21-9层,户内门洞批荡已按要求整改完成。工程部门意见为:同意移交。 2020年9月11日,移交单位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接收单位**公司(***)、诚尊公司工程部人员签署《2号楼施工场地三方移交表》,载明移交内容为:移交户内5—9层作业面,以供**公司安装户内门施工作业。交接情况:门洞预留尺寸已按要求预留,足以满足套门安装。 2020年9月17日,移交单位广州欧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接收单位**公司(***)、诚尊公司工程部人员***签署《1号楼施工场地三方移交表》,载明交接情况:门洞预留尺寸已按要求预留,足以满足套安装,2—3层户内门洞批荡已按**公司交底批荡尺寸完成。移交单位意见为:本次同意移交2-3层。工程部门意见为:同意移交。 2020年9月28日,移交单位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接收单位**公司、诚尊公司工程部人员签署两份《2号楼施工场地三方移交表》,载明移交内容为:11—17层、18—20层户内门洞已修补完毕,移交给**公司进行安装门套线安装施工作业。交接情况:门洞已按要求批荡修补完成,现场卫生已清理完成,已具备安装门套线条件。 2020年9月29日,移交单位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接收单位**公司(***)、诚尊公司工程部人员签署《2号楼施工场地三方移交表》,载明移交内容为:移交户内2—4层作业面,以供**公司安装户内门施工作业。交接情况:门洞预留尺寸已按要求预留,足以满足套门安装。 2020年11月20日、25日,移交单位负责人与**公司(***)、诚尊公司工程部人员***签署《鼎基花园3号楼施工场地三方移交表》,载明移交内容为:移交户内作业面积,以供**公司安装户内门杠施工作业。交接情况为:门洞预留尺寸已按要求预留,足以满足门框安装。移交单位意见:本次仅移交31—08层户内供安装门框,D户型厨房由于人货梯口未拆除,暂不可施工,不在移交范围内。接收单位**公司意见为:经排查,情况属实。工程部意见:同意移交。 2020年11月26日,移交单位广州欧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接收单位**公司(***)、诚尊公司工程部人员***签署《4号楼公区施工场地三方移交表》《4号楼室内施工场地三方移交表》,载明完工情况:4栋19—12层、32—16层门洞尺寸已按标准原有门洞尺寸预留,门套周边墙面砖无空鼓。交接情况:门洞预留尺寸已按标准原有门洞尺寸预留,足以满足门套安装。移交单位意见:本次仅移交4栋19—12层公区、32—16层所有内室。接收单位**公司意见:经排查,情况属实。工程部意见:同意移交。 2020年10月19日,**尊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公司授权委托工程总监***为合法代理人,以**公司名义负责涉案工程的现场管理活动,代理在现场管理过程中所签署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一切事务,**公司均予以承认,有效期至工程质保期为止。 2020年11月9日,**公司**尊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公司授权员工***全权负责涉案工程一切事宜,在之前的项目经理同时废止。 2020年11月11日,**公司**尊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公司授权委托项目经理***为合法代理人,以**公司名称负责涉案工程的现场管理活动,代理在现场管理过程中所签署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一切事务,**公司均予以承认,有效期至工程质保期为止。同日,**公司还出具《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框架图》,载明现场管理人员***、***、***。 2020年12月28日,诚尊公司的员工***向**公司的**寄送《通知函》,载明以下内容:**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开始进场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诚尊公司发现五金配件有问题、门扇门套框损坏、门套门线安装存在问题、门扇安装存在问题、安装过程损坏装饰材料、污染清理等,诚尊公司多次发函要求**公司进行整改,但整改进度缓慢,施工内容无法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截至本函发出之日,工期已严重逾期,为此诚尊公司函告如下:一、请在收到本函之日3日内,组织人员对鼎基花园1、2#号楼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于已首批交付业主的84套房及含剩余1、2#号楼156余套房,为确保交付双方承诺,要求**公司务必于业主整改问题提出之日起10天内整改完成,其他未交付房屋则要求于2021年1月10日前整改完成;二、如**公司未在上述第一条约定时间内派人按时完成维修整改的,诚尊公司可自行维修整改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整改,由此引起的所有维修费用再另计40%的管理费由**公司承担,诚尊公司有权在进度款中直接扣除该费用并书面通知**公司。 2021年1月5日,诚尊公司员工***向美心门业公司的**寄送《通知函》,载明以下内容:美心门业公司投标参与诚尊公司发包的鼎基花园1-4#号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制安工程,并最终确定为本工程中标单位;2020年1月26日,美心门业公司**尊公司出具《制造商授权函》,明确约定授权**公司代表美心门业公司办理及履行本工程有关事宜,若**公司原因无法履约,美心门业公司将继续履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施工至今出现大量质量问题,诚尊公司已多次发函要求**公司进行整改,但整改进度缓慢,施工内容始终无法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截止本函发出之日,**公司工期已严重逾期;诚尊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书面发函**公司,要求在收函后3天内对涉案工程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但**公司未对整改事宜作出任何回应;为此,诚尊公司函告如下:一、请美心门业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3日内,组织人员对鼎基花园1、2#号楼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于诚尊公司已首批交付业主的84套房,要求务必于业主整改问题提出之日起10天内整改完成,其他未交付房屋则要求于2021年1月15日前整改完成;二、如美心门业公司未在上述第一条约定时间内派人按时完成维修整改的,诚尊公司可自行维修整改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整改,由此引起的所有维修费用再另计40%的管理费由**公司承担,诚尊公司有权在进度款中直接扣除该费用并书面通知**公司。 2021年1月5日—7日,诚尊公司的人员与**公司的人员共同对鼎基花园1#、2#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铝合金厨房门进行验收,并针对在验收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每套商品房均制作并签署《验收记录表》,载明存在问题位置等情况。 2021年1月14日,诚尊公司员工*****尊公司的人员**寄送《解除合同及限期撤场的通知书》,内容为:双方签订的《鼎基花园1-4#号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制安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为92天,但截至本函发出之日,1#、2#楼虽已完成安装,但存在大量质量问题须维修整改,而**公司至今仍未整改完成,3#、4#号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仍未进场安装,**公司的安装、整改进度进学缓慢,工期已逾期超过170天,**公司已构成严重违约;现诚尊公司根据合同第12.2条款约定函告**公司,双方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的《鼎基花园1-4#号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制安工程合同》自诚尊公司发出本函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诚尊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已完成且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80%结算,同时**公司亦应承担诚尊公司支付合同暂定总价20%违约金;根据合同12.13款约定,请**公司收到本函3个自然日内撤离并移交现场,逾期未撤离现场或未移交现场的,诚尊公司将按日向**公司主张场地使用费直到撤离或移交现场等。同日,**公司人员***已接收了上述解除通知书。 2021年1月14日,诚尊公司员工***向美心门业公司**寄送《告知函》,内容为:根据美心门业公司于2020年1月26日出具的《制造商授权函》,诚尊公司与**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鼎基花园1-4#号楼钢制防火门、铝合金厨房门制安工程合同》《鼎基花园1-4#号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制安工程合同》,鉴于上述两份合同涉及工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并逾期完工超过170天,诚尊公司已就上述两份合同向**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及期限撤场的通知书,现将该通知书抄送美心门业公司,请美心门业公司协调绿城公司及时撤离并移交现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021年1月15日,**公司**尊公司员工***寄送《关于2021年1月14日<解除合同及限期撤场的通知书>回复》,**尊公司拒收上述邮件。《关于2021年1月14日<解除合同及限期撤场的通知书>回复》内容为:**公司没有违约,**公司在接到进场指令后马上安排驻场,但现场根本无法达到安装防火门的施工条件,经沟通后,最终1#、2#号楼场地移交时间是2020年8月中旬至9月底,故合同约定完工时间7月22日,与实际情况不符;截至目前为止,**公司就《鼎基花园1-4#号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制安工程合同》的1#、2#楼已安装完成,3#、4#楼至今未收到场地移交单,1#、2#楼的84套室内门已被小业主收楼,而**公司只收到款项1353242.70元,占合同金额25.05%,诚尊公司付款已严重违约;**公司安装的门没有质量问题,现场部分室内门出现乱花、缝隙大的情况并非质量问题,并且有部分原因是其他施工单位人员交叉施工作业导致,为了顺利交楼,其84套为配合小业主收楼,**公司已垫资处理;对于诚尊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公司表示遗憾,不同意诚尊公司函件中提出的一系列要求,**公司要求诚尊公司在收到本函件后7个自然日内与**公司完成工程量和价格的确认等。 2021年5月11日,诚尊公司向本院提交本案民事起诉状,申请诉前调解。在诉前调解阶段,经本院询问是否对第三方维修进行鉴定,诚尊公司书面回复不申请鉴定。 本案中,诚尊公司还提供以下证据: 一、提供关于工期逾期的工程联系函,拟证明**公司施工严重滞后,诚尊公司多次发函催促**公司。该份证据载明诚尊公司在2020年7月2日、10月16日、11月间多次发送关于涉案工程安装进度滞后、缺货、超期等问题的《工作联系函》给**公司。 二、关于质量问题的工作联系函,拟证明**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多次发函要求**公司、美心门业公司进行维修整改,但一直未整改完成。该份证据载明诚尊公司在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间多次发送关于涉案工程施工质量、清理整改问题以及工程进度款的《工作联系函》给**公司。 三、对***登记表,拟证明**公司均已签收诚尊公司发送给**公司关于工期、工程质量及整改的工作联系函。 四、《鼎基花园1-4#号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第三方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维修费发票和银行支付凭证,拟证明**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诚尊公司于2021年3月委托第三方单位广东雅君园门业有限公司对**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维修、整改,根据合同第9.2.7条约定,第三方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同时**公司应**尊公司支付维修费20%的管理费。 五、诚尊公司与案外人广东雅君园门业有限公司签署的《鼎基花园1-4#号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制安工程合同》、付款凭证,拟证明因**公司未完成3、4号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的制安工程,诚尊公司委托广东雅君园门业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合同金额2782490.09元,诚尊公司已支付1493155.99元。 六、施工单位工作联系单、房屋维修单,拟证明在诚尊公司委托第三方单位广东雅君园门业有限公司对**公司施工进行整改维修的范围外,业主及物业公司提出诸多需要整改的质量问题。 七、第三方单位***请款审批文件,拟证明除尚未**尊公司审核确认的产值外,目前第三方单位针对已完成部分的维修工程**尊公司发起请款申请,已由诚尊公司审核确认的产值为535830.03元。 八、银行付款凭证,拟证明诚尊公司已向第三方广东雅君园门业有限公司支付整改维修费用265602.01元。 九、诚尊公司与广东雅君园门业有限公司签署的《阶段性产值确认书》,拟证明截至2021年11月29日,诚尊公司与第三方广东雅君园门业有限公司就目前已完且进度款已确认的大门维修工程签署阶段性产值确认书,确定产值为535830.03元。 本案中,**公司还提供以下证据: 一、报警回执2份、2021年1月21日照片,拟证***尊公司严重拖欠支付进度款,**公司在2020年12月郑重提出,江于2021年1月3日报警,诚尊公司解除合同根本出发点是因为**公司催款催得紧,而诚尊公司根本无钱支付;因诚尊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强行将**公司人员拒之工地外,**公司人员在2021年1月18日报警,2021年1月21日**公司人员再次到工地现场,诚尊公司仍强行将**公司人员拒之门外。 二、工地现场地下室堆放门等材料的照片、工厂存放五金辅材和已生产木门的照片,拟证***尊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公司所有在工地现场地下室尚未安装的门等财物;五金厂家已经生产并备好的门类五金;厂房已经生产好未发货的入户门及室内木门的照片,因诚尊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公司已另案起诉。 三、第3次、第4次申请进度款的资料,拟证明2020年8月25日、9月29日,**公司申请进度款,并后附施工进度确认表,***尊公司没钱而拖延,**公司于2020年12月郑重**尊公司提出,并于2021年1月3日报警。 四、《创基天峰2#33套交搂收尾遗项工程》,拟证明2020年11月24日装修单位签的项目资料,从资料可看出,**公司供货并安装的门的问题少。 五、2020年12月11日交楼移交开荒验收记录表(2栋1803)、2020年12月28日业主验收整改清单,拟证明业主多次组织验收,为了交楼也进行了开荒验收,从验收情况来看,**公司门存在的都是一些小瑕疵,且瑕疵较少,小瑕疵的产生与其他单位施工配合、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但即使是第三方责任,**公司也积极进行整改。 六、买楼小业主验房反馈维修单23份,拟证明从业主对开发商卖出房屋的验收情况来看,**公司的门问题较少,并且都是易发生、可改的小瑕疵,**公司的门并无质量问题,否则,涉案楼盘是怎么通过竣工验收并售卖。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诚尊公司陈述以下内容:(一)**公司收到开令前已先进场丈量尺寸,在2020年7月14日才实际进场安装;**公司是基于人员未到位的原因,迟迟不进场施工,从而导致工期滞后;诚尊公司认为应以开工令的时间确定**公司的开工时间。(二)诚尊公司发出开工令时,工程现场已符合开工条件,**尊公司是分批移交场地给**公司的,在相应楼宇具备施工条件的时候,按照每一栋楼层进行移交,且移交的场地都是符合开工条件的。(三)在开工令发出时,有部分场地符合安装条件,因本案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场地穿插作业,因此无法在开工令发出时全部符合移交条件。(四)三方移交表的移交单位是现场的装修公司,分别是由不同的装修公司,接收单位是**公司,工程部是诚尊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名;至于三方移交表的时间晚于开工令时间,是因为**公司在签收开工令后进行丈量,但备货以及人员安排不足,所以诚尊公司无法将场地移交给**公司,同时因**公司在接收部分场后,对原装修单位的场地有进行破坏情况,所以诚尊公司在装修单位强烈要求下进行了三方移交;而诚尊公司签署三方移交表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确认现场的情况,防止**公司对装修单位的场地进行破坏,二是为证明场地已移交,督促**公司尽快完成后续安装工作。(五)3#、4#楼是全部都符合场地移交条件的,因**公司在后期施工中拒绝接收,所以3#、4#楼仅进行了部分的移交。(六)关于**公司的施工情况,2021年1月5日完成1#、2#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的安装,3#、4#则完全未进场安装;2021年1月5日完成1#、2#楼防火门和铝合金厨房门的安装,3#、4#楼仅完成部分公共区域防火门的安装;在双方解约后,诚尊公司确实没有允许**公司的人员进场,因**公司的人员在现场聚集,与其他单位参与围堵开发商的情况,所以诚尊公司为防止这些人破坏现场以及阻挠施工才没有允许**公司人员进入施工工区内。(七)对于诚尊公司证据一、证据二工作联系函的质量问题,**公司只整改了小部分,直到2021年1月5日诚尊公司组织验收时发现**公司安装的工程基本上都存在质量问题,诚尊公司发函要求**公司进行维修,因**公司迟迟没有履行,所以诚尊公司向**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八)诚尊公司第四项诉请的维修费用是针对2021年1月6日、7日《验收记录表》存在的问题以及证据六施工单位工作联系单、房屋维修单存在问题所产生的维修费用,除验收中发现问题之外,物业及业主又继续提出新整改质量问题,对此诚尊公司已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该部分维修费应由**公司承担;第四项诉请的质量问题是指**公司安装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施工质量问题,并非是指**公司购买的门存在质量问题。(九)1#、2#楼在2020年12月已通知业主收楼,业主也到场看房,实际交房时间要等维修好后再交付,至于3#、4#楼还没有到交房时间。(十)诚尊公司与**公司就涉案工程没有结算,也未确定工程量。(十一)对于**公司申请的进度款,诚尊公司均有支付,但后期因**公司未履行维修整改责任,诚尊公司要求其维修完毕后再进行申报。 二、**公司陈述以下内容:(一)**公司在2020年4月21日收到开工令,至于开工令发出之后与施工现场是否能够安装门是两回事,从2020年8月2日的《会议纪要》可以看出,开发商的人员以及本案三方当事人工作人员都有派代表参会,会议内容明确存在工作交叉不可避免,要做好场移交记录,所以在2020年8月份,现场不存在可以满足开工条件场地已移交的情况;而诚尊公司在2020年4月发出的开发令是通知**公司去现场丈量,**公司在丈量后再支付款项给美心门业公司下单定制门,至于具体安装时间根据诚尊公司装修施工进度完成之后才能进行。(二)《会议纪要》中也提到1#、2#楼的门已全部到货,就等着进场安装;2020年8月、9月间,移交单位将场地移交给**公司后,**公司才能进场装门,因此开工令的时间并不是**公司实际开工安装的时间,**公司也不确认开工令的时间就是涉案工程开工时间。(三)三方移交表中的移交单位是装修公司,接收单位是**公司,工程人员是诚尊公司工作人员,三方移交表移交的场地只有小部分,如1#楼只有2—3层、9—30层;至于为什么会有三方移交表的问题,因安装门是最后面的工序,诚尊公司要将门洞同边固定并批荡好,处理好空鼓问题,安装好门槛石等情况后,**公司才能装门,在移交前是无法安装门的,所以三方才签署移交表,并且移交表里面载明了交接情况和完工情况。(四)**公司在2020年5月进行了量尺,4、5、8月份做了深化图纸,诚尊公司也确认了深化图纸;而**公司与美心门业公司是在2020年5月签订的合同,并在5月向美心门业公司支付了第一笔购买防火门的预付款,6月1日支付了木门的预付款,之后6月14日丙级防火门到场,6月23日安装完了1#、2#楼的所有丙级防火门,6月23日通道防火门到场,7月18日完装完毕1#、2#楼的通道防火门;7月15日第一批木门和入户门到施工现场,8月14日、26日又有另两批木门和入户门到场,9月25日安装完1#、2#楼的木门和入户门,3#、4#楼的木门和入户门只安装了门框,其余没有安装;另外3#、4#楼的防火门大部分已安装好;1#、2#楼因要交开发商向业主交房,所以**公司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间陆续进行多次整改。(五)在诚尊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诚尊公司就不准**公司再进入施工场地。(六)**公司有收到诚尊公司证据一、证据二的工作联系函,**公司收到后有进行整改,当时是边施工边整改,1#、2#楼存在的瑕疵问题都整改完毕,至于在解除合同后,业主办理收楼时发现的小问题,**公司也对大部分进行了整改,对此**公司的**跟诚尊公司的**通过微信进行了沟通,**公司也在物业公司处办理销项,并提交了资料给物业公司。(七)对于2021年1月6日、7日的《验收记录表》的问题,**公司只整改一部分,后来诚尊公司提出解约,**公司也未能进入施工场地,并无法继续整改了。(八)诚尊公司的证据六施工单位工作联系单和房屋维修单是解约后发生的,**公司并不清楚具体情况。(九)美心门业公司没有参与安装施工,只是配合**公司开会或者处理一些生产方面的事情。(十)**公司与诚尊公司就涉案工程没有结算,也未确定工程量。 三、美心门业公司陈述以下内容:(一)美心门业公司出具过《制造商授权函》给诚尊公司,当时是诚尊公司要求美心门业公司出具的。(二)美心门业公司就涉案工程只负责提供门,没有参与安装施工,但有配合诚尊公司与**公司生产周期的调整工作。(三)美心门业公司对于**公司的施工情况并不清楚。 另查明,**公司因涉案合同以及《鼎基花园1-4#号楼钢制防火门、铝合金厨房门制安工程合同》工程款等问题与诚尊公司产生纠纷,**公司另案起诉了诚尊公司,本院分别受理案件为(2021)粤0118民初11042号、11043号。在两案的庭审中,**公司自认其无涉案工程的施工资质,**公司主张两份合同是采购及安装的买卖合同纠纷,是买卖包安装,包售后。诚尊公司主张两份合同属于施工合同,因**公司承接的工程包含了前期现场测量、图纸深化、门的采购及现场安装施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的规定,诚尊公司与**公司签订的《鼎基花园1-4#号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制安工程合同》条款内容明确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以及**公司承接涉案工程的施工范围、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条件,合同内容具备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现双方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纠纷,故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告主张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安装施工方自认没有工程施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诚尊公司与**公司签订《鼎基花园1-4#号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制安工程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双方均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诚尊公司与**公司《鼎基花园1-4#号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制安工程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诚尊公司主张《鼎基花园1-4#号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制安工程合同》于2021年1月14日解除以及依据该合同约定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079502.07元、质量问题违约金539751.04元的诉请,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诚尊公司主张的第三方维修费、管理费的问题,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反映,在施工过程中,诚尊公司多次发送工作联系函,要求**公司对安装施工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且双方于2021年1月6、7日进行了验收,针对验收存在安装质量问题的每套商品房分别签署了验收记录表,载明了**公司的安装施工存在的具体问题。同时,**公司自认对于2021年1月6、7日的验收记录表载明的问题大部分未进行整改。因此,诚尊公司主张**公司支付维修费用,理据充分。对于诚尊公司诉请的维修费,本院参考《鼎基花园1-4#号楼入户门及室内木门制安工程合同》的约定,综合当事人的实际履约情况、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导致未能继续履行的实际情况,再结合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质证意见,根据诚信和公平原则,酌定**公司应**尊公司赔偿、维修费用20万元;诚尊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超上述部分的,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诚尊公司主张的管理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美心门业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美心门业公司与**公司**尊公司出具的《制造商授权函》的内容为,美心门业公司授权**公司作为合法代理人进行下列活动:提供美心门业公司制造的货物参与报价,作为制造商以报价合作者约束自己,并在报价中共同和分别承担采购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若因代理商原因无法履约,美心门业公司将继续履约并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内容可见,美心门业公司仅以门的制造商的身份对报价和采购承担责任。该授权函并未明确美心门业公司有授权**公司参与安装施工并对**公司安装施工履约问题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中,美心门业公司并未与诚尊公司签署合同,而涉案工程的安装施工事宜均是**公司与诚尊公司签署《鼎基花园1-4#号楼钢制防火门、铝合金厨房门制安工程合同》约定履约范围,美心门业公司并未参与安装施工。同时,诚尊公司表明**公司提供的门不存在质量问题。诚尊公司提起本案纠纷而是基于**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延期施工、安装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的争议。因此,诚尊公司主张美心门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能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20万元。 二、驳回原告***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69.98元,由原告***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334.99元,被告广州***能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7334.99元。被告广州***能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