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33财保3号
申请保全人:广东弛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冯志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媚,系广东仁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保全人:广东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新丰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44W。
法定代表人欧阳杉,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广东弛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广东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广东弛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保全人广东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0000005882078);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新丰支行(账号:44050162783800000032),在800000元的额度内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李秀媚为权利人的一套坐落于新丰县****************************【产权证号:粤(2018)新丰县不动产权第0002129号】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广东弛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有担保人李秀媚提供的房产作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保全人广东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0000005882078);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新丰支行(账号:44050162783800000032),在800000元额度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李秀媚为权利人的一套坐落于新丰县****************************【产权证号:粤(2018)新丰县不动产权第0002129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保全人广东弛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审判员  潘英勤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伍衍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