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德冠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执45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610号501,组织机构代码56793121X。

法定代表人:冯志康。

被执行人:佛山市德冠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居委会齐新路272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770190277。

法定代表人:区建业。

关于原告广东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德冠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21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德冠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1619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544555.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271637.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自2015年12月5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310.10元。因佛山市德冠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经歇业。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4893975.6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6执45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德冠灯饰电器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海 龙

审判员 欧阳银清

审判员 潘 芷 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锐 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