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4民初1018号 原告:广东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610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6793121X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梓航,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花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都大道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39469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电公司)与被告广州花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驰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向驰电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9611.59元及补偿费(自2021年2月8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约32000元);2.***公司向驰电公司支付质保金27962.21元;3.***公司向驰电公司赔偿逾期支付745659.04元工程款的利息56026.97元(以745659.04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22年7月19日止);4.***公司向驰电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46603.69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被告***公司于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批复》规定“一、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规定》应当由广州市海珠区、荔湾区、***、花都区、从化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遂以其属于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上述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州花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花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王 呈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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