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执9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610号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一、执行依据:(2022)粤0113民初16510号民事判决书。 二、判决确定的执行内容:广州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33810.81元及利息(以3033810.8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773元,由广东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48元,广州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30625元。 三、申请执行内容:工程款3033810.81元及利息112482.75元(以3033810.8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8日起暂计至2023年7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证券、不动产、车辆、保险、公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开立有银行账户,有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其他财产信息。 4.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五、**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处置情况: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三个账户存在余额,其余账户余额均为0元。上述三个账户中的一个账户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未能冻结;本案冻结了其余两个账户内的存款,由于存在在先冻结信息,本案实际冻结金额0元,无可供本案执行的存款。 2.被执行人名下分别坐落于番禺区大龙街市××路××段××号××号车间、2号车间、3号车间、***、综合楼、工程师楼、电梯仓库共7处房产的权属登记状态均为历史。 3.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广州市番禺区××镇××路××段××号的土地使用权,本案无权处置。 六、本案实现的债权情况:无。 七、本案执行申请费收取情况:无。 八、其他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多种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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