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川0603行初6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廖成冬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宁 人民陪审员  杨守建 人民陪审员  邓鉴栗
法官 助理  龙昱霖 书记 员代  正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