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

衢州利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广东瑞美嘉家装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802民初4765号

原告:衢州利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9UJRC4T,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荷五路**。

法定代表人:江建明,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2181871B,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良路(原百茂鞋厂)的建筑物**B17-2/div>

法定代表人:金京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

被告:广东瑞美嘉家装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34774655H,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云良路百茂鞋厂)的建筑物B区综合楼之九。

法定代表人:陈康。

原告衢州利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迈装饰公司)与被告广东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满人间装饰公司)、广东瑞美嘉家装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美嘉家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0年11月30日、2021年2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迈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建明两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春满人间装饰公司、瑞美嘉家装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退回加盟费40000元、品牌保证金10000元,合计款项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装饰工程施工企业。被告春满人间装饰公司系被告瑞美嘉家装公司投资的子公司。“PINGO”国际平台为线上家装平台,要成为“PINGO”国际家装平台加盟商,就必须加盟瑞美嘉家装公司旗下的五大品牌公司,被告春满人间装饰公司为其中之一。2018年6月4日,原告成为被告春满人间装饰公司的品牌加盟商,接受“PINGO”国际平台的家装订单,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为“PINGO”国际的业务提供线下装修施工服务。原告在衢州当地开展装修业务经营过程中,“PINGO”国际收取客户付款后,未向业主家运送家装材料,导致原告无法为衢州业主开展装修施工,原告作为“PINGO”国际的线下服务商深受其害。因被告的线上平台“PINGO”国际出现不良经营状况,但被告并未通知原告,致使原告财务损失惨重。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春满人间装饰公司、瑞美嘉家装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PINGO国际”系PINGO国际集团打造的对整装家具供应链定制标准化管理和线下事业合作人的服务资源整合的整体家居品牌。被告瑞美嘉家装公司系PINGO国际集团旗下职能子公司,负责整装直营品牌并购与托管。被告春满人间装饰公司系被告瑞美嘉家装公司持股100%的法人独资公司。为承接“PINGO国际”线上订单的线下装修施工业务,原告利迈装饰公司需加盟被告春满人间装饰公司。2018年6月4日,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春满人间服饰公司授权原告在衢州设立加盟公司,允许加盟公司本协议期限及范围内使用其品牌和管理系统;加盟费40000元,本协议期满或解除时加盟费不予退还;品牌保证金10000元,如协议到期不再续约的,则在原告拆除加盟公司所有其品牌标识和装潢并签订解约协议后24个月内无息退还;提供资料,辅助原告建立完善公司经营发展制度,提供公司独特的商业模式;在官方网站上设计链接对加盟公司宣传、包装、推广;根据需要,为加盟公司推荐输送人才、培训员工;本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6月4日至2019年9月3日。同日,原告以转账方式向被告瑞美嘉家装公司支付加盟费及保证金合计50000元。后被告春满人间装饰公司提供网址供原告下载资料,在其官方网站设计链接对原告所设立的加盟公司宣传、推广,应要求为原告培训员工,并提供了“春满人间”字样的相关文书供原告使用。原告根据被告春满人间装饰公司授权使用其公司品牌和管理系统,在“PINGO国际”平台接收装修施工订单五件。2019年左右,“PINGO国际”订单中部分整装材料未能按时交付,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在衢州地区开展加盟业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春满人间装饰公司之间签订的加盟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依约交纳加盟费后,被告春满人间装饰公司未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显属违约。现原告诉请被告春满人间装饰公司返还加盟费40000元,考虑到被告春满人间装饰公司在加盟前期给予了一定指导培训和宣传推广,结合原告开展加盟业务的时间,本院酌定被告春满人间装饰公司返还原告加盟费20000元。原告诉请被告春满人间装饰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瑞美嘉家装公司作为被告春满人间装饰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原告诉请被告瑞美嘉家装公司对被告春满人间装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衢州利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盟费20000元及保证金10000元;

二、被告广东瑞美嘉家装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衢州利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衢州利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元,由被告广东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广东瑞美嘉家装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调解协议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李晓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宗玲

书 记 员 詹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