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3826号
原告:广东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良路(原百茂鞋厂)的建筑物D区B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2181871B。
法定代表人:金京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7年6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告:广东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65号2层1、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5510150573。
负责人:**。
原告广东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9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任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佩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