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

6547***与广东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6547号
原告:***,男,1952年7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2181871B,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良路(原百茂鞋厂)的建筑物D区B17-2。
法定代表人:金京三
被告:***,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市。
原告***与被告广东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满人间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人民币7928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被告***以广东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春满人间海安分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同时原告签字确认了由***提供的《PINGO国际春满人间装饰整装(套餐)工程预算书》,根据合同和工程预算书约定由春满人间海安分公司为原告位于瑞祥香郡3#506室房屋进行装修,整装风格价格为184140元,另套餐外项目26670元、工程管理费40510元,合计工程总价款为251320元,优惠价为248000元。签订合同当日,***以春满人间海安分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优惠政策协议》,约定按整装风格价格184140元为基础,由春满人间海安分公司将184140元的一半即92070元补贴给原告。原告依约支付工程款总价为263000元(原告分6次向***提供的不同账户转账),双方《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告***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4日、2019年12月31日(2笔转账)。2020年4月8日、2020年5月8日、2020年5月30日共计7次向原告转账金额共计12790元,尚欠原告79280元。被告春满人间公司为春满人间海安分公司的总公司。春满人间海安分公司成立时间为2018年3月28日,被告***为分公司成立时的负责人。2018年5月22日,海安分公司负责人由***变更为覃蕊琳(与***系夫妻关系)。在海安分公司经营过程中,以优惠补贴的名义与相关业主签订装修合同的情形还有多起,均为***以春满人间海安分公司名义与业主签订,后***拒绝履行优惠政策协议的合同义务,于2020年6月8日将分公司注销。其本人虽向原告及相关业主承诺还款,但一直拒绝出面处理,导致原告及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原告认为,被告***虽然以春满人间海安分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相关合同,但在原告支付相关工程款时,***提供的账户名为海安分公司和如皋市品装装饰材料经营部。另,在《优惠政策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以其个人银行账62×××5050)向原告转账;***也多次向原告承诺给付欠款。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起诉时提供如下证据:
(1)《装饰工程施工合同》、《PINGO国际春满人间装饰整装(套餐)工程预算书》、《优惠政策协议》各一份,拟证明2019年4月1日,***与春满人间海安分公司就瑞祥香郡3#506室房屋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并对《PINGO国际春满人间装饰整装(套餐)工程预算书》签字确认,工程总价251320元。同日,***与春满人间海安分公司还签订《优惠政策协议》,约定:鉴于***于2019年2月17日认购了整装家居套餐产品并于2019年4月1日签订了《广东春满人间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在乙方(***)承诺诚信履行上述合同的前提下,并愿意配合甲方(春满人间海安分公司)进行产品宣传、推广,符合认购甲方的促销政策,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优惠,优惠方式为第贰种部分补贴,自乙方付清公司家居套餐产品全部款项并工程验收合格后从次月底开始,按整装家居价款金额的50%分5年(共36个月),由乙方付清甲方推广的家居套餐产品全部款项并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次月开始,乙方每月可以获得等额价值回报推广补贴,乙方收到补贴后5日内与甲方进行确认,剩余的70%(应为50%)不再补贴。补贴金额:鉴于《施工合同》工总价款总金额为¥184140.00,其中符合政策补贴部分金额为¥92070。乙方同意甲方将补贴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结算账户。如乙方指定账户变更的,须提前7天书面告知甲方,否则款项一经汇出,则视为甲方已履行合同义务:户名***,开户行:邮政,账62×××6767。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原告***pos签购单5份、收款收据5份、账户对账单1份,拟证明原告依约支付工程款总价为263000元(原告分6次向***提供的不同账户转账);双方《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告***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4日、2019年12月31日(2笔转账)。2020年4月8日、2020年5月8日、2020年5月30日共计7次向原告转账金额共计12790元,尚欠原告79280元。
(3)春满人间海安分公司档案查询材料1份,拟证明春满人间海安分公司成立时间为2018年3月28日,被告***为分公司成立时的负责人,2018年5月22日,海安分公司负责人由***变更为覃蕊琳。2020年6月8日,该公司注销。
另查明,本院在审理(2020)苏0621民初10号原告葛玲玉与被告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低成本报价、全额返还装修款的手段,以及宣传样板房的形式,吸引业主缴纳装修款,涉嫌犯罪,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还查明,“PINGO”系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其官方网页介绍称“PINGO国际”致力于提供全屋家居一站式整体解决服务方案,在行业开创“互联网+整装”的全新商业模式,以产品标准化、设计标准化、施工工艺标准化、仓储物流标准化为核心,前置一口价的价格模式。集团已经形成由瑞美嘉集团、艺可集团、PINGO国际集团循环赋能的大家居生态经济体,其中瑞美嘉集团专注于线下公司(渠道)管理,艺可集团专注于供应链建设,PINGO国际集团专注于顶层设计。目前线下拥有“三星品高装饰”、“托美尔装饰”、“美星装饰”、“春满人间装饰”四大品牌。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及关联子公司的业务遍布全国,在2019年集中爆发了许多关联子公司关门跑路的现象。
本院认为:被告采用“PINGO”营销模式进行宣传营销,该营销模式以低成本报价、全额或部分返还装修款的手段,以及宣传样板房的形式,吸引业主缴纳装修款,但事后注销相关分(子)公司规避返还装修款,该行为涉嫌犯罪,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