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2950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东莞市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
负责人:邓安明。
被执行人:东莞市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友勇。
本院在执行***与东莞市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东莞市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902民初50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鹏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