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20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朝鲜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鞋厂)的建筑物D区B17-2。 法定代表人:金京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环城北路215号。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鞋厂)的建筑物B区综合楼之十六。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春满人间公司)、广东**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莞市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春满人间东阳分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来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58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2019)浙0782民初5863号民事裁定;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三份合同事实上是一套合同,购销合同从属于施工合同,不应分别认定合同性质。1、其与春满人间东阳分公司签订的《PINGO家居整装工程施工服务合同》,与**公司签订的《PINGO家居整装工程购销服务合同》及《优惠政策协议》,三份合同具有从属性,三份合同均于页眉标明:主合同编号CO1709000363,合同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制式合同,春满人间东阳分公司与其在签订合同时作出了合同主从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争议时也应当遵从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不应分开认为其与**公司签订的《PINGO家居整装工程购销服务合同》及《优惠政策协议》属“买卖合同”。2、《PINGO家居整装工程施工服务合同》第4.2条之约定,施工综合管理费按整装家居购销合同折前总价款的15%计算;第10.3条约定,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家居整装工程价款及施工现场管理费的总和)金额万分之十的违约金;《PINGO家居整装工程购销服务合同》第5.2条约定,……基础工程完工验收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余款……。从两份合同的这些条款约定可以明显看出,《PINGO家居整装工程施工服务合同》和《PINGO家居整装工程购销服务合同》高度关联,密不可分,从前期其与**公司、春满人间东阳分公司共同签约代表***的洽谈,到后期施工、装修材料的定购与接收(装修材料均由***下单订货,广东春满人间公司直接发货给***,从未让**查验和接收),均由春满人间东阳分公司及**公司的代表***进行。若将两份合同分开认定,《PINGO家居整装工程施工服务合同》的4.2条款又为何约定按照《PINGO家居整装工程购销服务合同》购销合同的价款来计算施工综合管理费,分开认定明显不符合常理。并且,广东春满人间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宣传“拎包入住”,在淘***的PINGO装饰旗舰店**标题和**描述中均为从毛坯到“拎包入住”一站式整装服务,并在与其磋商过程中,仍明确表示装修属于“包工包料”,施工完成后**即可“拎包入住”,**基于此才与其指定的**公司签订所谓购销合同。3、《PINGO家居整装工程施工服务合同》、《PINGO家居整装工程购销服务合同》、《优惠政策协议》均由春满人间东阳分公司负责人***作为签约代表签字,并在三份合同上盖有“东莞市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合同专用章的骑缝章,如果认定《PINGO家居整装工程购销服务合同》独立于此装修合同之外,明显不符**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事实、合同和协议约定内容,可知上述合同、协议系一个整体,其合同的目的就是**通过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款项不按实际工程量计价,是按房产的大小进行计价,每平米按1680元计价(另收取15%的“综合管理费”),***公司、春满人间东阳分公司按某种“装修分格”向其提供整体装修服务,并向其交付装修施工完毕的工程,最后***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向其退还部分或全部装修款作为优惠(富利来公司提供一般责任保证),故其性质等同于“包工、包料、固定价”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故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应予撤销。购销合同从属于施工合同,若分开认定,显然不符合**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购销合同并非从属于施工合同,**又为何放弃任意选择家居用品公司的权利,而接受春满人间东阳分公司的指定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二、**公司与广东春满人间公司实际为关联公司,并案处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1、**公司与广东春满人间装饰有限公司在对外均以关联公司宣传。2、其与**公司、广东春满人间公司签订的合同密切关联,足以证明两家公司的关联性。3、从合同经济利益上仍能体现**公司和广东春满人间公司的高度关联性。其已经交完全部款项,但其丈夫***与***、**公司客服通话录音,双方均表示**公司只收到了购销合同的50%的事实。《PINGO家居整装工程施工服务合同》的总价为施工综合管理费按整装家居购销合同折前总价款的15%计算,共计32760元,义乌2017年清包市场价为450元/平方左右,装修合同目标房屋套内面积130平方,按照市场价为58500元左右,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装修所用水泥等材料,均为广东春满人间公司负责人***采购。由此可见,**公司和广东春满人间公司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与其签订的合同,也更能证明**公司和广东春满人间公司的高度关联性。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广东春满人间公司、**公司、春满人间东阳分公司、富利来公司、***均未作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春满人间东阳分公司、**公司向**给付工期违约金75850元,应返还购买家具价款金额16682.6元。二、广东春满人间公司对春满人间东阳分公司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富利来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对所有违约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经该院查明,本案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即**与**公司基于《PINGO家居整装工程购销服务合同》及《优惠政策协议》产生的买卖合同关系;**与春满人间东阳分公司基于《PINGO家居整装工程施工服务合同》而产生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即本案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形成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一个案件中就不同法律关系一并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五被上诉人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公告费560元,由**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分别与**公司签订了《PINGO家居整装工程购销服务合同》,与春满人间东阳分公司签订了《PINGO家居整装工程施工服务合同》。故**请求解除上述两项合同并返还相关款项的诉讼请求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的不同合同关系。**在一个案件中就不同法律关系一并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淑馨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