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7285号
申请人: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宝月村委会旧***“西塘”F2(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796943381。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1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37361L。
负责人:**。
被申请人:**和,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
被申请人:广东东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洋乌村富升路633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84493657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广东东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92653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广东东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6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