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立业电气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市立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民初15715号
原告:立业电气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市立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龙湖开发区金泰阳实业公司钢构**。
法定代表人:陈某2。
委托代理人:郑立伟,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业电气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业电气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5元(已预交),由原告立业电气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锦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暹华
书 记 员 钟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