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民初8819号
原告:广东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代理人:胡志宏,系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惠州***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543元(减半收取5771.5元),由原告广东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 磊
人民陪审员 李 盛
人民陪审员 王国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戴倩雪
书 记 员 黄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