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千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茂升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民初7847号
原告:广东千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仲恺大道惠环段448号同方信息港大厦24层08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定卫。
委托代理人:胡威,广东东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广东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16号小区办事处宿舍6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潮平。
委托代理人:练贤君,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科宏,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被告:惠州市茂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14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秀霞。
委托代理人:曾建勇,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建文,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千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茂升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千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千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66.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866.64元(原告已预交104733.28元),由原告广东千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赖素霞
审 判 员 蓝诗祥
审 判 员 黄链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郑 慧
书 记 员 张莉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