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2民初2697号
原告:惠州市琦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东路5号泰豪广场1座19层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一:广东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田寮村小组24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琦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鹅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琦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587.48元减半收取即4293.74元(原告已预交8587.48元,其余4293.74元本院予以退回),由原告惠州市琦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卢 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